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兩日休息日。
各機關若推動業務需要,可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另外工作等,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輪班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
另外,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三讀條文載明,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更多新聞: 快新聞/援助烏克蘭582噸物資5/27全數運出 外交部:持續擴大「善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