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能討回送過的禮物嗎?符合這三種情況才行!
(圖取自Pixabay圖庫)

交往時送出去的禮物能討回來嗎?

有位老富商私下與小三同居了五年,兩人在交往過程中,富商不僅幫忙她償還債務,還幫其出錢買房,總共付出了八百多萬元,原本以為兩人的關係會持續下去,沒想到小三某天就突然失蹤並且改名,讓富商再也找不到她,這樣的情況讓富商感到非常生氣,認為自己人財兩失,氣的到法院提告要求小三返還這些年贈與給她的大量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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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在外有小三,甚至還與其同居長達五年,這件事情本身就是不應該的,對於這樣的情況,富商的配偶是有權利去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向兩人請求賠償的,在這個部分,富商本身是站不住腳的,假如撇除這點,那麼富商向小三來請求返還交往期間付出的八百多萬,是否為合理的請求呢?

首先我們就來看看民法中關於贈與財產後想要撤銷的規定有什麼,其實在民法當中有三種情況能夠讓贈與人來向受贈人提出撤銷贈與,第一個就是在民法第412條所規定的附帶條件贈與,也就是說該贈與是有相關條件的,例如長輩與後輩約定,贈與後輩一棟房子,而條件是要扶養照顧他直到其過世,若是後輩在中途便開始放生長輩的情況,讓長輩沒有受到扶養,這樣長輩就能夠依據當時的約定來撤銷贈與,向後輩請求返還送贈與給他的房子;不過這樣的贈與有個需要注意的地方,那就是要有白紙黑字才會比較有保障,否則單純口頭約定會很難去證明雙方的贈與情況為何。

除了附帶條件贈與外,接著就是規定在民法第416條的兩種情況,一種是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是其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做出刑法中規定要處罰的行為時,贈與人就能夠撤銷原本的贈與,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而另外一種情況則是我們常在說的防不孝子條款,也就是受贈人若是對贈與人是有扶養義務的,就要好好履行,只要沒有履行,贈與人就能夠以此來撤銷贈與,要求受贈者返還財產。

而一開始提到的富商本身是與小三在交往,過程中富商都是心甘情願付出的,並不是被小三欺騙或是用強暴脅迫的方式才贈與,因此在上述規定的三種情況中,富商的狀況都不符合,因此富商最後才會被法院判決敗訴,無法向小三請求返還贈與出去的八百多萬元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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