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法官都「同1人」!中華人權協會籲落實迴避制度:避瓜田李下
一名投資公司鍾姓負責人,一審遭法官以違反《證交法》重判18年,鍾上訴二審後,發現二審法官曾參與一審審理,聲請法官迴避竟遭駁回。(示意圖/取自憲法法庭官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投資公司鍾姓負責人,遭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依違反《證交法》重判18年,鍾上訴二審後,發現二審法官曾參與一審審理,聲請法官迴避竟遭駁回,讓他只好向中華人權協會陳情,對此,中華人權協會25日發出新聞稿,強調「二審更該給予被告更完善的程序正義保障」,應落實迴避制度,避瓜田李下爭議,也呼籲司法院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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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會指出,陳情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金重訴字第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8年,目前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惟二審受命法官紀凱峰竟是參與本案一審的陪席法官,而紀法官在一審的審理過程,曾參與過14次的審理庭訊並訊問相關證人,已形成對陳情人的不利心證,況紀法官本案一審時,即以「犯罪嫌疑重大」之理由裁定陳情人以新臺幣5仟萬元交保,試問二審再由對被告已有不利心證的同一法官審理,何以確保被告能獲致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

該協會強調,刑事訴訟的迴避制度主要在維持審判的公平性,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司法人權,又公平審判的內涵,是要求每一位審理案件的法官均能夠維持獨立、超然的態度,純粹基於裁判者的客觀角色,公正地依據客觀事實及證據為裁判,因此,迴避制度的重要核心,就是嚴格要求法官不得對所審理的案件或被告已先存有任何偏見與預斷,才能落實「無罪推定」的公平審判要求,因此,若對於同一法官審理同一案件有任何心證污染而可能對被告作出不利裁判的法官,都應該迴避該案審理。

該協會進一步說,有鑑於對被告做出不利處分的法官,難以期待會否定自己曾經做過的認定與判斷,因此,若審理案件的法官,曾有提早接觸過犯罪事實或主觀上對犯罪事實已有先入為主的認定或偏見等情形,為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權,民主法治國家均嚴格要求該法官必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而臺灣高等法院的法官人數並無不足的情形,為充分保障陳情人的審級救濟機會,以及預防法官可能的不公平預斷,應該迴避本案為妥。協會也質疑,又查陳情人已於一審遭重判18年,二審更該給予被告更完善的程序正義保障,本會認為,二審受命法官同為一審對被告做出不利認定者,法院為何不讓其迴避?中間是否有任何不可為外界所道的秘辛?

最後,該協會認為台灣司法改革的路走得很辛苦,迄今仍有非常多民眾對於司法的公信力存疑,原因為何?正是有一些原本可以做得更好、更可以彰顯司法程序正義的細節,因為法院的輕忽態度,以及缺乏捍衛程序正義的決心,導致民眾對於司法與法官的質疑與不信賴,本會敬請司法院以最嚴格的標準去檢視本陳情案的迴避爭端,並儘速修補可能的疏失,切莫因小失大,再次讓苦心經營的司法形象受到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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