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去年12月20日晚間7點半時,開車載著友人經過高雄某路段,因為路面積水而濺起水花,弄濕了騎車經過的薛男褲管,薛男心生不滿,上前拍打吳男的車窗示意要他停車,隨後又趁吳男不注意時朝車內2人吐檳榔汁,涉嫌侮辱2人人格。
案後吳男向警方報案,警方傳喚薛男到案製作筆錄,全案依公然侮辱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經橋頭地院調查,發現薛男有肇事逃逸、竊盜、毀損、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欠佳,但考量案後坦承犯行,有認錯悔改之意,雖未與吳男達成和解,從輕量處拘役10天,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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