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高雄某間咖啡店謝姓老闆在2021年3月1日張貼徵人廣告,上頭寫著「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因此遭人檢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也前往現場調查,發現店家確實有違法情事,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30萬元罰緩。
眼看短短3個字就要被罰30萬元,謝姓老闆不服,提出上訴,並舉出過去類似案件當例子,認為處分機關均衡酌受處分人的營業規模及資力,核其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而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處罰;除此之外,咖啡店並非大型企業,也沒有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實無法得知刊登「限女性」之徵才廣告,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即使30萬是最低罰緩,但對他已經是嚴重負擔,加上疫情期間,這30萬對他影響甚鉅,認為該罰款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謝男主張的行政罰法第8條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需要以行為人「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就是不知道其行為係法規所禁止(不得作為)或誡命(要求作為)而欠缺違法性認識才適用;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實施多年,且經政府機關、學校單位及民間大力宣導,已落實為國民遵循之共同價值,加上謝男為大學畢業成年人,就算不能知道法律明確內容,但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所禁止之行為義務大致為何,應該要有一定程度瞭解,因此駁回謝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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