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書面報告:鏡電視董監裴偉涉違反公司法、財報有疑義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圖/取自國會頻道)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今早赴立法院進行就「鏡電視公司」設立新聞台一事進行專案報告,NCC書面報告內容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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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曾有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台」,弟一次是108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惟該案於委員會議做成決議前,當事人於110年5月間自行撤回,該案作結。另一次是110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NCC於111年1月19日以5票贊成、2票反對之票數,做成許可之決定。

NCC書面報告指出,在辦理鏡電視110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請)期間,鏡電視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多次向NCC強調,該公司與鏡週刊各自獨立。但111年1月間,NCC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當時鏡電視公司回覆:「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NCC書面報告提到,NCC以附款方式課予義務,明確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等,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明確切割。報告亦指出,鏡電視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除認定裴偉任該公司前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認該公司110年度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已決議成立查核小組,並預計於年底前專案提報查核結果。NCC對此予以尊重並持續監理。

陳耀祥今報告時也說明,陳建平之前逕向台北地檢署告發裴偉涉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等,NCC書面報告承諾,尊重犯罪偵察程序及司法調查結果,並稱,建議該經營團隊須以正當法律程序處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將內部問題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陳耀祥最後表示,NCC為獨立監理機關,各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並透過委員合議制, 以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之立場依法監理,後續並將依法審理「鏡電視新聞台」等相關案件,如於程序中發現有不法情事,亦將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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