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頭城鎮長曹乾舜收賄390萬認罪求減刑 二審法院這樣判
前頭城鎮長曹乾舜收賄390萬元,一、二審均判6年6個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國民黨籍前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檢方查出擔任鎮長期間先後利用教保人員公開徵選、清潔隊公開徵選、LED路燈採購等機會,收賄共390萬元。一審法院依貪汙判曹6年6月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不過他用認罪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為由,上訴要求減刑,但高等法院認為,曹乾舜犯罪情節不輕,嚴重破壞公務員形象,不足以同情也非可憫恕,仍判他6年6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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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理由指出,曹乾舜2017年至2018年任鎮長期間,利用辦理「頭城鎮路燈節能績效保證暨維運案(標案TC107005號)」,收受300萬元賄賂,使光寶公司以3200萬得標。光寶公司業務經理李男,從採購案價金中取出供行賄的款項,再由盛塑科技公司負責人魏男,以提高合約工項2至3倍方式,製作不實發票,從工程價金套出款項作為匯款,交付300萬現金給曹。

而曹乾舜涉收賄案不只一起,2015年期間,他利用頭城鎮辦理契約進用教保人員公開甄選機會,批示進用林姓人員,事後收受林的父親40萬現金匯款;同年辦理清潔隊公開徵選時,曹乾舜再透過類似手法,先批示圈選評分第二的另一位林姓人員,事後收受林父50萬元現金匯款,至於2案的林父是同一位。

判決指出,曹乾舜對犯行坦承不諱,但他認為自己從偵查時就坦承全部犯罪,並自動繳回390萬犯罪所得,上訴請求改判減刑。

不過二審法院認為,曹擔任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上辦理LED採購機會,收賄高達300萬元;又利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進用機會,收賄40萬、50萬元,金額不低,且各次犯罪情節都不輕。

高院痛批,曹乾舜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使人民喪失對公務機關的信賴,減損公權力威信,認為曹的犯行可觀上不足以被他人同情,犯罪情節也無可憫恕,因此沒有減刑條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至於光寶公司業務經理李男,法院認為他無前科,二審時坦承犯罪且有悔意,判7月有期徒刑,諭知緩刑3年並向國庫支付20萬元。而盛塑科技公司負責人魏男則判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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