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張錫銘主張假釋屬於刑罰執行的轉向,應由中立、公正的司法院各級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但現行實務假釋准駁與否是卻由行政院體系下的法務部決定,他認為這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
張錫銘認為,假釋的根本性、指導性規定應為刑法,但《監獄行刑法》將假釋條件中的「悛悔實據」,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偏重於過去犯行情節,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
此外,他主張受刑人申請假釋未獲允准,提起的行政訴訟類型應以「課予義務訴訟」為適當,但《監獄行刑法》卻規定要提起孤立的「撤銷訴訟」,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保障。請求憲法法院宣告《監獄行刑法》部分規定違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張錫銘行政訴訟的確定判決,並沒有適用到他所主張的《監獄行刑法》條文,因此不得作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標的;至於其他規定,就張錫銘的聲請意旨而言,大法官認為未違反憲法原則,及有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日前裁定不受理。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理,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
張錫銘不滿18次假釋申請均遭駁回,因此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南地院認為張錫銘雖然在獄中的表現良好,已是《累進處遇條例》中「第一級受刑人」,但只是取得假釋聲請資格,並非取得資格即可假釋,因此駁回。
台南地院行政庭日前表示,張錫銘事後未賠償被害人,也未獲得原諒,亦未提出任何可能的和解計劃書,未考量其自身犯行情節,及其他假釋條件,以相關其他相關共犯,均以假釋為由主張被告之處份,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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