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筆讚〉翁達瑞-余正煌不打自招的聲明
陳明通公開了三分文件的比對,主張雷同的文稿內容出自林智堅的原創。(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文/翁達瑞(陳時奮)

余正煌控告林智堅違反版權的自訴案,台北地院開過一次庭。陳明通公開了三分文件的比對,主張雷同的文稿內容出自林智堅的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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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正煌則透過律師發出六點聲明,反擊陳明通的主張。問題是,余正煌並無提出任何「反證」,反駁的文字蒼白無力,根本就是不打自招。

在聲明的第一點,余正煌宣稱「碩士論文均為自行撰寫完成,故不存在任何部分為抄襲林智堅所稱『公版』之情形。」(附圖一)

〈全民筆讚〉翁達瑞-余正煌不打自招的聲明
附圖一:余正煌透過律師發表的聲明

以下我將擷取兩段「有抄襲嫌疑」的描述當例子,證明余正煌的說詞不值得採信。

例子一:

余、林兩人都提供有關研究對象「個人特質」的民調問題,差別只是人選不同。除了畫藍線的詞句,兩人對調查過程的描述幾乎完全相同。這是抄襲存在的鐵證。

附圖二是林智堅研究計畫的截圖,研究對象是蔡仁堅。附圖三則是余正煌碩士論文的截圖,研究對象是林智堅。兩人的文稿都在描述民調的「執行過程」,包括三個民調問題的「提問順序」。

〈全民筆讚〉翁達瑞-余正煌不打自招的聲明
附圖二:林智堅研究計畫的民調過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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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余正煌碩士論文的民調過程描述

林智堅親自參與民調的執行,當然知道這三個問題的提問順序。余正煌只借用林智堅的民調資料,不可能知道這三個問題的提問順序。除非余正煌有林智堅「以外」的資料來源,他不可能親自撰寫這段描述,因為他沒有寫作所需的素材。

其次,林智堅在這段文字使用「我們」當主詞。林智堅使用「複數」表達,指的是他的競選團隊。怪異的是,余正煌的文稿也用複數的「我們」當主詞。

余正煌的用詞大有問題。首先,余正煌的碩士論文只有單一作者,沒理由使用複數的主詞。其次,余正煌只借用林智堅的民調資料,不應把自己當成民調的參與者。這裡的主詞應該是「他們」,也就是林智堅的競選團隊。

余正煌宣稱親自撰寫這段文字,但他並無寫作所需的素材。除非余正煌有林智堅「以外」的素材來源,他不可能是這段文字的原創者。更嚴重的是,余正煌用錯誤的主詞描述自己的角色。

例子二:

林智堅的研究計畫描述了民調次數、執行日期、還有樣本數(附圖四)。余正煌的碩士論文也有相同的內容(附圖五)。兩人的文稿都有一張表格,內容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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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四:林智堅研究計畫的民調細節描述

〈全民筆讚〉翁達瑞-余正煌不打自招的聲明
附圖五:余正煌碩士論文的民調細節描述

林智堅的表格下方標註「作者整理自精湛民調公司的民調資料」。這個標示合理,因為林智堅是民調的當事人,可從精湛取得製作這張表格所需的原始資料。

余正煌的表格下方則標示「作者整理自林智堅競選總部所提供的民調資料」。這是個不實的標示,理由如下:

1、該表格的內容來自精湛民調公司,而非林智堅的競選總部。

2、林智堅只把民調資料借給余正煌,並無提供製作這張表格所需的原始資料。

3、製作這張表格所需的原始資料,握在精湛民調公司手中,余正煌無法取得。

4、除非余正煌有林智堅「以外」的資料來源,他不可能是這張表格的原創者。

結論

余正煌大張旗鼓提告林智堅侵犯版權,但並無提供具體的抄襲證據。反之,林智堅提供的證據,顯示余正煌不是文稿的原創者。余正煌透過律師發出的聲明蒼白無力,反成為不打自招的狡辯。

後註:本文只反駁余正煌的聲明第一點。余正煌的其他說詞一樣經不起檢驗,我會陸續貼文批駁。


本文轉載自:翁達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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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翁達瑞(陳時奮),美國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劉致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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