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年前用完特休 員工可以不配合嗎?
(圖取自Pixabay圖庫)

再過幾天就是農曆過年了,很多人到年前就會開始關心自己工作狀況以及為來的去向,除此之外,大家最為關心的絕對就是自己的年終獎金就竟會拿到多少,然而,除了年終獎金外,其實還有一件事情也值得大家去關注,那就是休假的問題,勞工通常會有所謂的特休,這是可以讓你自由使用的假,但有些公司卻會以工作較少為由或是不希望勞工將特休換成薪水,因而以半強迫的方式來要求員工在特定時間請特休或是要求員工要將特休使用完,不過你知道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是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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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疫情較為嚴重的時候,可能因為生意較差,先前就傳出有些公司突然就要求員工使用特休等方式來休假,以避免人事成本持續支出的消息,而公司在未與勞工做過協調或是詢問的情況下做出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是違法的了,大家都知道在勞動基準法第38條當中本身有規定勞工在公司任職滿多長時間將可以取得多少天的特休,例如只要在公司待滿六個月但未滿一年的話,就能取得三天的特休,而在公司待滿五年但未滿十年的話就能取得每年十五天的特休,如果超過十年,將以十五天為基準,每年再多加一天,最多是可以加到30天的。

然而除了特休日數的規定以外,大家也很容易會忽略特休的使用其實也有相關規定,可能有些人會遇到說,公司希望大家要快點將特休給休完,或是希望勞工們要在特定時間使用特休,然而這些要求其實都是不行的,公司會希望大家盡快將特休休完主要是在於,若勞工在年度結算時,還有特休沒休完,雇主就要按照未休的天數去發與工資,而這對雇主來說就等同於額外的開支,因此才會有希望勞工將特休休完的情況。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重點,假如雇主強制要勞工把特休在特定時間休完,那麼又是違反哪個規定呢?實際上這個部分也是規定在勞基法第38條之中,在該條第2項有規定,特休的時間是由勞工自行去排定的,假如公司真的希望員工在特定日期休假,就應該要先跟勞工協調,例如雇主認為近期較無工作,便希望能讓員工休息減少工資的支出,這時就應該要與勞工先協調,勞工同意了才能實施,若是像群創公司那樣,只是單純發公告就要求員工強制在國定假日前後幾日以特休、補休方式來休假,這樣的話很明顯就不是有先跟勞工協調過,而這情況就會違反剛剛提到的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

當然,如果有違反勞基法第38條規定時,也不是只有單純的勸導這麼容易,依據同法第79條的罰則,輕則會開罰2萬元,最重則是會有100萬元的罰鍰,此外,主管機關還會依據公司的規模及違反情節輕重來裁定是否需要加重處罰,並且還會在罰錢後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等等的資訊以示警惕,因此,各位雇主們千萬要注意,不要以為作為雇主就能夠隨意去強制勞工,若是沒有依據法規來行事,要面臨的就不只是員工的反彈,後續還會有恐怖的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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