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殿堂上,議員關心路燈漏電問題,原來在2018年,發生了一起疑似路燈漏電導致的死亡案。
養工處長林志東說,「尊重法院的判決 等收到判決的內容,看一下檢討一下整個判決內容,是否要再上訴。」
要不要賠,養工處長只說等判決出來再說,這名38歲的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8月環島旅行經過高雄路竹時,遭到電擊身亡,懷疑是路燈漏電,父母因而跨海控告維護的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求償1165萬元。一審高雄地院判賠約464萬元,雙方均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不過最核心的問題,除了路燈到底有沒有漏電之外,這名中國籍男子能否申請台灣的國賠,也是問題。

錢男家屬委任律師鄭瑞崙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國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而並非外國人。」
根據現行《國賠法》15條的互惠原則,外國人依其本國法令,但中國並沒有國賠規範,不過早在1993年,法務部就曾經函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主張適用國賠,加上3年前陸委會也回覆法院,認為國賠法無明文規定,基於人權應該予以適用,法院因而採認,錢姓男子適用台灣的國賠法令。但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說法,讓不少人無法接受。
高雄市議員(民) 陳致中表示,「如果照這個理論的話,我們再來可能行政院普發6000元,是不是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我們2024年要選總統了,是不是也要把選票寄給他們,或者是說納稅 台灣人有納稅,所以我們有國賠相關的責任機制,中國人有納稅給台灣政府嗎。」

高雄市議員 (基進) 張博洋說,「我想用30年前的函釋,來解釋現在發生的這個案件,不只是過時,在主觀的感受上甚至是現實的狀況上,都非常地說不過去,但是如果說要像法務部的解釋,要用兩公約的方式,來重新針對國賠法的內容,來做一個討論的話,我想這個部分大家還比較接受。」
陸委會連忙澄清,強調從沒說過中國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說法,但認同法務部未來依兩公約修法全部適用,不過多了陸委會這番說法,高雄市養工處決定要提起上訴。
中國人能不能請求中華民國國賠,意外挑動中華民國的尷尬國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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