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2個月多前交通罰單 質疑超過期限提申訴!裁決所這樣說

民視新聞/賴國彬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王先生,去年11月,騎機車闖越平交道,兩個多月之後,他收到罰單,這讓他相當不滿,明明超過道交條例規定的2個月期限,為何還能開罰,裁決所表示,他們收到罰單的時間,就是期限的最後一天,但這樣的說法,民眾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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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民眾王先生說,「完全沒辦法接受的地方,就是在於說你開完單,但是你沒有立即在兩個月內寄出,我完全也沒有收到這案件,那到底立法舉發期限2個月,有什麼樣的意義。」

拿著一疊申訴文件,王先生實在很生氣,他收到一張騎摩托車闖越平交道的紅單,要開罰6萬7千元,更讓他不滿的是,距離違規日都過了2個多月,他才知道自己被開單了。

收到2個月多前交通罰單 質疑超過期限提申訴!裁決所這樣說

罰單清楚註明,民眾拍照檢舉日期是11月4日,鐵路警察填單日12月31日,1月9日從裁決所寄出,10日送到王先生手上,已經超過道交條例規定的,違規舉發2個月時效,怎麼還能開單呢?

投訴民眾王先生說,「至少以郵戳為憑嘛,超過所謂的舉發日期兩個月後,那但是現在回覆的是說,填單日就是在兩個月內,但是我會覺得這是主管機關,內部的行政程序問題。」

民眾認為,公家機關程序拖延,卻要百姓全盤接受,王先生提起撤銷申訴,裁決所回應,所謂的2個月時效,是以送到處罰機關的時間點為基準,也就是說王先生11月4日違規,裁決所1月3日收到案件,剛好「壓線」在2個月內,沒有逾期的問題,罰鍰還是得繳納。

收到2個月多前交通罰單 質疑超過期限提申訴!裁決所這樣說

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課長林袈琳說,「本處是依照交通部的函釋,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是以裁決處所收到的時間點,做為裁量的依據,並不是以民眾所收到的時機點,作為裁罰考量。」

闖越平交道屬於重大違規,民眾別跟荷包過不去,更別拿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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