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大法庭認定貪污!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林益世收賄6300萬案,最高法院依據大法庭見解,今(3)日宣布發回更審。(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劉芳妤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此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有法律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大法庭昨(2)日認定民代接受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最高法院依據大法庭見解,今(3)日宣布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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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被指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最高法院2018年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2021年6月間宣判,合議庭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不構成公務員收賄罪中要求必須為「職務上之行為」,因此不構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

高檢署認為林益世行為應構成公務員收賄罪而非恐嚇得利罪上訴三審,由最高法院審理,承審庭認為本案有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大法庭2日作出裁定,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是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的影響力」,且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就是與職務有密切關連,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今日指出,更一審判決認林益世關說、請託及施壓等行為非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所採之判準,不僅有違統一之法律見解,且就林益世發揮影響力行為的來源究是運用職權關係或豐沛之地方勢力及政黨關係,其事實之記載與理由說明互相歧異,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法院也提到,更一審對於林益世是否明知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之規定,及就所認其憑藉職權關係對中鋼公司、中聯公司高層人事選派之影響力,所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能否謂利用其職權機會或身分而為影響都未及審酌說明,且此攸關林益世是否成立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影響所犯罪名認定及適用法律之基礎就判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表示,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最高法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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