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案 南檢依貪污、洗錢罪嫌起訴
台南地檢署今(20)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陳凱凌等3人。(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台南市前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及貪污等罪嫌,台南檢調去年12月發動搜索,發現陳凱凌收受現金、喝花酒,購屋金額款項不明等。台南地檢署今(20)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陳凱凌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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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1日,台南檢調搜查陳凱凌位於中西區住所和台南永華市政中心等6處所,在陳凱凌住所查扣到新台幣20萬元,另外10萬元現金則是用牛皮紙袋裝著,以及一家工程公司的名片,經專案小組蒐證及詢問相關證人,認定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許嘉龍說明,陳凱凌在2020年1月將就任經發局長前後,基於職務上之機會,向黃姓廠商詐稱工業區開發案等標案,可利用局長職權把工程轉包給廠商,讓黃姓廠商陷於錯誤,陸續提供180萬元現金還有性招待等利益給陳凱凌。另外,陳凱凌對220餘萬元財產來源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涉及財產不明來源罪嫌。

許嘉龍更指出,陳凱凌在購屋時,為支付裝潢費用,要求某建設公司折讓400萬元之價款,並在簽約時將購屋金額加計折讓金額,由建設公司以不實交易總價連線到內政部做不實的實價登錄,並向銀行貸得比實際購屋金額還高的貸款。

經銀行核撥後,建設公司將400萬元折讓款扣除應繳費用後,所剩的300萬元給陳凱凌,陳凱凌為了隱匿不法所得,將其中200萬元交給不知情的友人存入帳戶中。

南檢今日偵查終結,對陳凱凌等3人提起公訴。「收受現金部分」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接受酒店飲宴及性招待部分」所為,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嫌。

陳凱凌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財產來源不明罪嫌;被告陳凱凌等3人共同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等罪嫌;陳凱凌就隱匿296萬餘元部分,則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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