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逃匿可能性高 法院裁定延押3個月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賄案,台南地院今(20)日裁定延押3個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在任內涉嫌收賄、接受性招待及喝花酒,檢方今(20)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洗錢防制法等5大罪名偵結起訴陳凱凌。由於陳凱凌目前在押,移審台南地院後,法官開庭後認為,陳凱凌所涉7年以上重罪,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可能性甚高,因此裁定自今日起羈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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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指出,陳凱凌就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均不爭執,但就法律適用部分仍有提出疑義。法院認為,綜觀卷內證據及證人證述資料,足以認陳凱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財產來源不明、《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罪嫌,且均犯罪嫌疑重大。

台南地院指出,陳凱凌所涉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由基本人性面以觀察,主觀上陳凱凌為了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匿的可能性益增,客觀上也可合理判斷有畏罪逃亡動機,得以預期被告陳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故有《刑事訴訟法中》中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的羈押原因。

台南地院審酌陳凱凌在本案所犯罪性質,及考量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公共利益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為保全後續審理、執行程序進行,認定難以僅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定期向警察機關報到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手段加以防止,非予羈押,顯有礙於後續審判、執行,因此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裁定延押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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