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宇宸透露,政府對於中古汽車買賣有給與最低限度的保障,訂定了契約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的事項,當契約中含有不得記載的事項時,該約定即直接無效,未含有的應記載事項也會直接被納入條款中,而重大事故車告知義務便屬於應記載事項,當車輛有泡水、進水或是有車內死亡等情形發生,賣家卻未主動告知,民眾可依法解決契約。
當買家在契約中以手寫的方式,加進「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權利」,該事項便成立,若是定型化契約的方式則不具效力。(圖/翻攝「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另外,買家在簽下契約前可依法擁有2天審閱期,評估該車輛適不適合購買,施宇宸表示,有不少業者為搶業績,會在契約上加入「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期權利」的事項,而此舉也違反消保法,但施宇宸再曝,當業者將該事項透過定型化契約請消費者簽名時屬於無效,不過當對方請買家自行在合約書上寫下「放棄審閱期權利」時,則屬於有效條款,因此業務有這項要求時,民眾應謹慎考慮,而施宇宸詳細的解說也讓網友大讚資訊超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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