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北市警所長涉收賄洩密台版柬埔寨首腦 不服羈押禁見提抗告遭駁回
葉姓所長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5)日駁回,不得再抗告。(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劉芳妤報導

新北市警察局偵辦去年震驚社會的「台版柬埔寨」事件,警方追查求職詐欺案的首腦「藍道」時,發現他與台北市警局大同分局寧夏所葉姓所長的聯繫紀錄,士林地方法院4日裁定羈押禁見。葉姓所長不服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今(15)日駁回,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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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間台灣爆發震驚社會的「台版柬埔寨」事件,詐騙集團利用假求職訊息誘騙求職者上門後將人拘禁、凌虐,釀成3死悲劇。士林地檢署緝捕代號「藍道」的28歲杜姓首腦等7嫌,追查發現,「藍道」的手機有跟大同分局寧夏葉姓所長的聯繫紀錄,檢方訊後聲請羈押,台北市警局4日宣布葉姓所長2大過免職,當天法院也裁定准予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葉姓所長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日裁定駁回。高等法院認為,葉姓所長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坦承不諱,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葉姓所長涉犯上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

再者,葉姓所長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屬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可能, 且葉姓所長尚有丟棄日常使用之手機、與人討論如何應對等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舉,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高等法院指出,葉姓所長抗告主張其已坦承犯行,而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所辯並不足採。至於葉姓所長所指之家庭狀況,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因此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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