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裁定指出,泰山企業投資街口支付股權案、增建包裝水廠案支出分別為36億元、10億元,屬於《證券交易法》中重大資產交易,但泰山今年5月5日的第10次審計會,未經合法召集,逕由獨立董事李明輝1人決定通過該議案,並於同日在第13次董事會前,進行第12次董事會議程,而於泰山7名董事中僅4名同意情形下,作成系爭董事會決議,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屬違法。
法院指出,若不准予假處分,泰山可依董事會決議繼續執行街口支付股權投資案及增建包裝水廠案,亦即得依股份買賣協議履行,購買老股14億元之交割義務、動支10億元購置土地並建置包裝水廠,合計24億元款項如未動支,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泰山企業每年可得孳息為1億2,000萬元,依保勝投資之持股比例計算,其可獲利益為1,398萬7,200元,至少將受有上開損失。
智財法院審酌上情,及保勝投資公司將來勝訴可能性,權衡處分准許與否對雙方現在及將來可能損失及程度,暨對公眾利益影響,認定本件聲請應具有保全必要性,暫時狀態之處分應予准許,爰酌定保勝投資以2億1,000萬元供擔保後,禁止泰山企業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執行系爭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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