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律師法》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
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律師法》,政府機關、公立學校設「公職律師」。(示意圖/取自立法院直播)

即時中心/周欣儀報導

今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該修正法明確建立了「公職律師」制度。公職律師將專職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處理法律事務,並有權代表機關或學校進行訴訟。此外,公職律師同時擁有公務員和律師的雙重身份,並需要加入任職機關或公立學校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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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援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處理法律諮詢和訴訟等案件,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法務部整合了各方的建議、律師團體的意見以及外國的立法例,新增「公職律師」規定。這一修正旨在保障公務員的法律權益,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

根據修正條文的規定,「公職律師」是指專職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律師身份處理法律事務的人,並要求他們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公會。

修正條文還規定,公職律師可以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訴訟代理人,並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的規定,擔任公務人員職務涉訟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

此外,考慮到公職律師專職於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很可能沒有自己的主事務所,修正條文明確指出,除了機構律師和公職律師外,律師應當設立一個主事務所。

對於公職律師離職後轉為律師的迴避規定,修正條文與司法人員相同,明確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在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擔任他們離職前三年內曾工作過的法院、檢察機關、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的律師職務。這些人在離職後可以受到他們曾工作過的機構的委任,擔任其他機關或公立學校的律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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