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領班誤拿「酒精罐當額溫槍」噴傷男童眼 故宮晶華判賠8萬餘元
北市知名餐廳故宮晶華。(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羅姓女子為北市知名餐廳「故宮晶華」領班,2021年1月疫情間羅女要為一名男童量額溫時,卻不慎誤拿了酒精罐朝男童噴灑,造成男童左眼角膜破損,緊急送醫治療。事後男童父母向羅女及故宮晶華提告求償,士林地院日前宣判,羅女及故宮晶華應連帶應賠償男童父母5萬4140元;且故宮晶華須另外須賠償2萬7070元懲罰性賠償金,共8萬121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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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父母提告主張,2021年1月22日晚間一家人到故宮晶華用餐,領班羅女竟錯拿酒精罐「量額溫」,噴灑酒精造成男童左眼角膜上皮破損,緊急送新光紀念醫院治療,因此支出醫療費用4140元、交通費用5120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要求羅女與故宮晶華連帶賠償20萬9260元。

男童父母還認為,故宮晶華公司作為餐飲及服務提供者,卻未就噴灑酒精消毒提共適當職前訓練,當天僅由羅女1人同時要執行額溫槍、噴灑酒精2項工作,至男童受有損害,有重大過失,主張依《消保法》要求故宮晶華賠償3倍懲罰性賠償金,即60萬7780元。

羅女與故宮晶華向法院主張,當天誤噴灑酒精後,立即以生理食鹽水沖洗,並由劉姓經理陪同男童及父母前往新光醫院急診,事後也多次與男童父母協商,因賠償條件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故宮晶華認為,確實是底下員工有過失,但羅女已是15年資深員工,對工作專業訓練已臻完備,此為偶發事故,故宮晶華本身並無過失。

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當時Covid-19疫情期間,故宮晶華為消費者額溫及噴灑酒精消毒,自應確保該服務程序符合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故宮晶華為男童提供額溫及噴灑酒精服務時,卻未將2道程序分開進行,而是由羅女1人所為,致使羅女發生過失,誤噴酒精傷及男童,故宮晶華顯有輕度過失責任。

但法院認為,依故宮晶華提出羅女「餐飲從事人員健康管理及衛生行為」、「餐飲場所環境清潔消毒」、「顧客用餐管理」、「餐飲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行為」等資訊,故宮晶華確實有提供員工職前、相關餐飲安全、衛生等知識,縱使未適當安排量額溫與噴灑酒精流程,尚不至於構成重大過失。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醫療費用4140元支出應由羅女及故宮晶華連帶賠償,交通費用5120元則因男童父母未充分舉證有必要而駁回,另外審酌男童因本起事件受有眼睛傷害,又屬稚齡兒童,無法表達痛苦等,羅女年收入約50餘萬元、故宮晶華財產所得1200餘萬元,認為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適當,共計5萬4140元。

至於《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部分,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以0.5倍為適當,意即5萬4140元的0.5倍,2萬7070元,此部分由業者故宮晶華付賠償責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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