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爭執核心問題在於,Faye認為自己並未同意與華研唱片公司簽約,卻遭到陳建寧偽造簽名的指控。Faye控告陳建寧、華研董事長呂燕清和總經理何燕玲涉嫌偽造文件,而陳建寧則反控Faye妨害名譽和誣告。
為了釐清雙方爭執的來龍去脈,檢察官曾傳喚第3名團員阿沁出庭作證,並將相關文件送交專業單位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Faye確實在同意授權簽約的「保證書」上簽了名。然而,檢察官認為「保證書」並不完全等同於「簽約」,可能存在雙方在授權議約的交涉過程中產生誤會的情況。
此外,陳建寧也曾表示,Faye容易忘記事情,這表明Faye並沒有誣告的故意。因此在初次偵查時,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等理由,對這起《F.I.R.》師徒互控案做出不起訴處分。但經高檢署再次審議後,檢察官認為Faye明知自己同意陳建寧代為簽署演藝契約,卻否認給予授權,因此依誣告罪對Faye提起訴訟。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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