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公車司機「煞停」乘客摔傷怒提告 高院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沈姓公車司機最後被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示意圖/取自Pexels素材庫)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台北市一名沈姓公車司機,2020年7月間載運乘客行經市民大道時,因前方機車突然切入,沈男煞車後,一名乘客蘇姓女士不慎摔倒撞到後腦,蘇女事後對沈姓司機提告過失傷害。士林地院一審去年判沈男有罪,處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沈男並無急煞,而是隨路況減速煞停,且也有注意乘客站穩才開車等,日前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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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沈男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公車司機,沈男2020年7月8日下午5時45分許,駕駛「215」路公車行經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沒有確認好乘客都坐穩就開車,遇機車突然切入,沈男「急煞」導致蘇女士反應不及跌倒,頭部還撞到鐵製零錢箱受傷,認定他觸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士林地院原認定沈男罪名成立;不過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夠充分,並未達到一般人得確信犯罪真實的程度,因而改判無罪。

高院改判理由指出,沈男在警詢時供稱,案發當下時速僅30公里左右,從煞車到公車停止間距離有50公尺,煞車期間約有10秒;後來在檢方面前也供稱,自己有確定乘客上車並在後方扶好站好後才起步,因遠遠看去前方已是紅燈,慢慢開過去,遇到機車突切入是「正常停煞」而非「急煞」,結果乘客沒扶好就跌倒受傷。

沈男向檢方強調,直到告訴人蘇女刷卡完,他的眼神還是有跟隨蘇女到座位後方欄杆處,這時眼神才往前看,並持續開車。沈男指出,他沒有任何違規,遇到突發狀況煞車減速避免事故是「防禦駕駛」概念,且搭乘大眾運輸也應注意自身安全,緊握扶手等,市內公車也無法要求乘客一定要坐或站。

判決指出,沈男主張依據行車記錄器,當下他是「放油門」輕點一下煞車,告訴人蘇女雖然跌倒,但自認沒有過失,因專心開車只能注意車外狀況,無法分心注意車內狀況,所以車內才會有貼告示及廣播提醒乘客注意自身安全等。

高院勘驗行車紀錄記後指出,公車當時右前方出現機車切入而減速時,蘇女一度向後身體重心不穩,但她仍持續往車體中央行走,事故發生當下並沒有緊握扶手或欄杆,隨後因公車減速煞停而摔倒在地。

雖然蘇女主張,「我剛上車刷卡,手都還沒抓緊握把,司機踩油門後又突然重踩剎車,導致我後腦勺撞到」等,但高院認為,沈男在煞停過程中並無明顯急煞行為,且沈男確實有待蘇女站穩,才開車上路,而蘇女確實有「未緊握扶手或欄杆」等情形導致重心不穩摔倒。

此外,北市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鑑定覆議意見書,也都認為沈男並無肇事因素。

高院認為,現行公車載運實務上,載運人數本來就高於座位數,無法強求公車駕駛人一定要在「全數乘客坐下」的情形下才能開車,《台北市公車駕駛行車及近離站作業程序》中也只規定駕駛在乘客「站坐穩妥後」即可起步,並非全然要等乘客都坐下。

法院最後強調,公車內多處貼有「路況多變,請緊握扶手(桿)」警示標語,另外根據時速紀錄表及行車記錄器,沈男當時並未超過時速40公里速限,煞車是因前方車流量突然增加,又有機車突然切到右前方,因而隨路況採取減速煞停,並無過失及不當,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沈男無罪,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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