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土銀行員因「投資週轉」挪公款虛增627萬 獲判緩刑理由曝光
圖為土地銀行營業部,非事發分行。(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土地銀行某分行前高級辦事員林姓男子,因個人投資週轉問題,竟動歪腦筋以登載不實金額文書、虛增存款額度輸入電腦等手法,先後挪用提領分行現金共627萬元。土銀發覺異常後向金管會通報,林男向北檢投案自首。台北地院日前宣判,考量林男自首坦承犯行、繳回款項且無前科等,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刑2年,緩刑3年並服120小時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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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林男自111年3月間擔任土地銀行台北市某分行高級辦事員,負責現金管理、出帳、提款等出納櫃員工作,全案緣於林男為個人投資產生現金週轉問題,竟利用職務上機會,登載不實金額於業務上所製作的庫存表,挪用現金315萬元,影響土銀現金庫存正確性也造成損失。

快新聞/土銀行員因「投資週轉」挪公款虛增627萬 獲判緩刑理由曝光
林男涉挪用公款315萬元。(圖/翻攝自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

此外,林男還擅自將虛增存款額度資料輸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其名下帳戶存款額度虛增紀錄,以不正方法先後自名下帳戶提領、轉匯現金312萬元。

快新聞/土銀行員因「投資週轉」挪公款虛增627萬 獲判緩刑理由曝光
林男涉虛增存款額度提領轉匯312萬元。(圖/翻攝自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

土銀發現異常後,去年8月2日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林男之後向台北地檢署到案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檢方偵辦後依法提起公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相關事證明確,林男自首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指出,林男於偵查機關尚未發現其犯罪事實前,即到案自首,所涉侵占及詐欺款項也已全部繳回土銀,雖不足以免刑,但得依《銀行法》及《刑法》自首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北院審酌林男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等,間衡家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犯罪動機等,經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為透過刑罰宣示,並告知若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服刑等心理強制作用,應為已足。

合議庭最後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林男1年4月徒刑;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得喪紀錄取財罪部分則處1年2月,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公益機構團體,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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