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防部預告「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第8條修正草案,國軍為募兵需求,志願士兵體位要求調整,原一般限制條件,修正前身高男性為158公分至195公分,女性則為155公分至185公分;修正後男性為152公分至200公分,女性為150公分至200公分;身體質量指數(BMI)原男性17至31,調整為16.5至32,女性維持17至26。
國防部表示,身高調整為符合國軍用兵實需,參考美日等國家志願役軍人身高限制。至於原扁平足足弓角大於168度不得報考的限制條件,則回歸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的合格基準,報名限制條件加以刪除。
國防部指出,貧血不得報考的標準,修訂後為男性血色素未達13gm/dL,女性血色素未達12gm/dL,此為配合新版體位區分標準,遺傳性貧血經診斷確定,血色素13gm/dL以上者為常備役體位,依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貧血是指男性血色素小於13gm/dL,女性小於12gm/dL。
此外,國防部表示,考量國內電子產品使用盛行、高度近視比例遞增,並參考警察、情報人員及其他軍種視力基準而放寬憲兵體檢視力基準,刪除現行「兩眼裸視視力或最佳矯正視力達0.6以上,且兩眼配鏡度數均在六屈光度(600度)以內」的限制規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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