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事發在今年2月12日下午,王男在棧貳庫旋轉木馬旁的花圃發現吳姓女子掉落的iPhone手機後,沒有主動找尋失主或交給警方,而是把手機帶回家,另一方面,吳女發現手機不見後,立刻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在4天後循線找上王男,也成功找到遺失的手機。
判決書提到,王男被告後,辯稱自己想要過幾天再把手機交給警察,或等到失主打來後,再把手機交給警察,不過高雄地院法官並不買單,認為被告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應該知道撿到手機後要在現場等待失主,或是把手機交給警察,才能避免被懷疑有侵占意圖,結果王男不但沒有這樣做,還把手機帶回家充電,直到被警方抓包才交出手機,認為王男確實有侵占手機的意圖,不採信王男的說法。
高雄地院法官考量王男坦承犯行,再加上遺失物已經物歸原主,過去也沒有任何前科,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元,得易服勞役,一天可以折算新台幣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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