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7-11搶租金店面 房東隱瞞「這件事」判賠100萬
房東謊稱自用收回原本租給全家的店面,轉租給7-11,結果挨告。(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民視新聞/蘇恩民報導

全家便利商店2010年間和吳姓、李姓屋主簽約租下桃園一處金店面,約定10年租約到期後,若屋主收回房屋非自用,全家享有優先承租權。前年2月,屋主通知全家將收回店面自用,不料事後卻轉租7-11,全家怒提告求償10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院認定屋主刻意隱瞞轉租訊息,損害全家優先承租利益,判2人應賠全家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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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全家於2010年8月5日與屋主簽訂為期10年的租約,在桃園開設全家便利商店,雙方約定如果屋主在租賃期滿後打算收回房屋自用,應提前6個月通知全家,如非自用,全家享有第一優先承租權。

2020年2月24日全家收到屋主寄發存證信函,宣稱打算收回房屋自用,沒想到事後全家發現屋主將該處店面轉租給全家的競爭對手統一超商7-11。全家認為權益受損,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

吳姓、李姓屋主辯稱收回店面原本確實想要自己經營便利商店,並於2020年12月3日提交7-11加盟申請,但進一步了解加盟規定和獲利狀況後,發現可能獲利與原本的預期相差甚遠,加上吳姓屋主的妻子即將臨盆,他們擔心無法專心經營便利商店,才決定將店面轉租給7-11營業。

屋主還強調,全家在終止租約時主動返還房屋,等於已經放棄優先承租權,因此對於店面轉租7-11一事,全家並無實際損失。

但台北地院審理發現,屋主收回房屋後,短短20天便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隨後將房屋租給7-11,顯示屋主收回店面之前,已經決定轉租給7-11,並非想要自用,確實損害全家根據租約原本享有優先承租權,以及可在租約到期一年後繼續承租的權利。

法官審酌全家一年損失營業利益超過356萬元,扣除店面租金,全家仍有176萬餘元損失,因此判吳姓、李姓屋主應連帶賠償全家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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