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朱姓員警2010年至2012年任職於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負責轄內賭博等專案績效業務。朱員竟自到職日起,就與桃園某謝姓賭博遊戲業者合作,由朱提供取締時間、地點,再由謝姓業者安排人頭到場配合警方查緝,前後10個月內靠此手法達成績效3次。
高院審理後指出,朱員的犯行造成八德分局長、桃園地檢署對於偵查犯罪的正確性,還無端浪費司法資源,但本案在2013年開啟審理程序,至二審時為2023年5月,已超過8年未能確定,因此符合《刑事妥訴審判法》減刑事由。
此外,合議庭念在朱員是貪圖績效,急功近利,並非以加害他人為目的,審酌無前科、坦承犯行,離婚並有母親及3名子女要養等,改判1年6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0萬元。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朱男不符合緩刑要件,因此撤銷改判1年6月,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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