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珏琅說明,假扣押制度是保全債權執行的制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22、523、526條,與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75年度台抗字453號的裁定意旨,債權人要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時,必須要先釋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也就是必須要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存在。
林珏琅舉例,債務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等脫產行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者是債務人有逃匿情形。
林珏琅指出,北院依北市府聲請假扣押說明,其金額為6195萬,依基泰建設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時,已於9月12日依照市府指定,匯入1億元至指定帳戶中,以及依照卷附的資產負債表,證明基泰建設應該是還有資產,所以承辦司法事務官審酌結果,認為尚難認定,基泰建設有陷於無資力或有隱匿財產等脫產情形,因而駁回假扣押聲請,若北市府認為不服裁定的話,可以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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