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抓前女友頭撞地再持刀割喉 全志廷二審逃無期徒刑理由曝光
圖為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男子全志廷與廖姓女子原本是男女朋友,2人分手後,全男想復合不成,懷疑廖女另結新歡,2人發生爭吵,全男憤而推拉廖女頭部撞擊浴室牆地板,用雙手掐住脖子讓廖失去意識,再持剪刀、水果刀割斷她頸動脈,導致其失血過多身亡。台中地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高等法院今(28)日宣判,考量全男出生風險家庭缺乏關愛,經心理鑑定認為有高度教化可能,改判2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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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指出,全志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廖女,2人交往進入熱戀後,全男還從桃園搬到台中工作,與廖女一起租屋同居。後來廖女感情轉淡,2人分手但依然保持聯絡,全男搬到廖女租屋處3樓居住,仍然深愛著對方,對她更是關懷備至。

全志廷後來懷疑廖女與他分手是因另結新歡,去年5月28日晚間,全男幫廖女慶生時,提出復合及發生性行為要求,被廖女拒絕,2人發生激烈爭吵,全男先徒手猛力推拉廖女頭部撞擊浴室牆面及地板,另以雙手用力掐住她的脖子,廖女逐漸昏厥失去意識,全男持剪刀朝對方頸部刺傷,再拿水果刀割開被害人頸部,切斷她的氣管及兩側頸動脈,導致失血過多身亡。全男犯案後隔天到警局自首犯行。

高院判決指出,全志廷犯下殺人罪,但因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減刑後不得判處死刑。合議庭審酌2人原是同居男女朋友,有類似家人關係,分手後全男仍苦戀對方,廖未能果斷分手仍經常聯絡,讓全男對復合有所期待,雖然犯罪手段極其兇殘,但考量他出生於高風險家庭,缺乏父親關愛,母親又長期住院無法陪伴,導致成長過程中缺乏親人支持系統。

高院指出,全志廷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自首前還帶著廖女的謝姓兒子(並非全男所生)到超商買食物一起吃,並帶謝兒一起到警局自首。合議庭認為,全男顧慮謝兒無人照顧,先供食後再將他託付給警方,可見全男仍心存善念,並未遷怒他人,尚非無可憫恕。

高院再參酌司法心理學會鑑定人對全男實施心理衡鑑後,發現其長期處於自卑情結中,遇困難或壓力時欠缺處理的自信心,面對廖女提分手,無法以適切方式解決,不善溝通,以致於內心挫折感加劇,壓抑情緒最終爆發,兇殘犯行受生長環境因素影響頗大。

判決指出,司法心理學會鑑定後,認為全志廷若經過妥適治療,具有高度教化可能性、中度矯正可能性,加上全男始終坦承犯行,思慮不周、智識程度不高,矯正偏差價值觀與直覺式思考後,並非全無改過遷善可能。合議庭最終就殺人罪部分判處19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並與其他罪合併執行21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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