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惡鄰投「老鼠藥」至水塔僅輕判5個月 檢不服上訴求重判結果出爐
高院今(31)日駁回檢方上訴,仍判洪男5月徒刑易科罰金15萬,圖為事發監視器畫面。(資料照/民視新聞翻攝)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一名洪姓男子,因與社區楊姓主委對於公共事務意見不同,2020年間竟投老鼠藥到對方2座私人水塔中,造成楊姓主委及家人腿部發癢紅腫過敏等,新北地院一審依傷害罪判洪男5月徒刑,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不過高等法院今(31)日宣判駁回,維持一審刑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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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洪姓男子跟社區楊姓主委反映,想要把車位改成機械式,但被主委回絕,洪男疑因此心生不滿,投藥報復。主委一家發現水有異味,皮膚還起過敏反應,清水塔清出雜質,這才裝監視器,並且在水塔加鎖,結果真的拍到洪姓男子犯案行蹤,報警處理,才讓案情曝光。

法院審理時,洪男曾主張自己僅是放肥料想給教訓,並非投放老鼠藥。不過合議庭根據監視錄影畫面、證人證詞及鑑識結果等,未採信洪男說法,今年7月10日判決5個月可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請求重判。

今年7月一審判決出爐後,社區主委媳婦李小姐曾指出,「5個月而且又可以易科罰金,他根本對他來講不痛不癢,他強調是針對我公公,一個人的私人恩怨,可是我們是一家6口全部都中,他下藥的時間我家小孩也才3歲,我還拿那個水泡奶粉,我現在想一想覺得很可怕。」

高院判決指出,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行使,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且檢察官上訴指稱,洪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量刑因子,均已被原審法院所審酌過。

高院認為,縱使如檢方上訴指出,被害人及家屬若不知情長時間飲用被污染水源,對身體健康狀態恐造成不可逆的損傷,而洪男行為顯有可議應列入量刑因子等,但與其他量刑因子綜合考量後,仍認為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亦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或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指出,縱使一審判決與檢察官主觀上期待有落差,仍難認為一審在量刑方面有何不當或違法。因此將檢察官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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