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憲法」是否有在「被殖民的台灣」實施?從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來看!
(圖/教科書外的台灣史提供)

論壇中心/綜合報導

關於「日本憲法」是否有在「被殖民的台灣」實施這個問題,得從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來看!首先,「六三法」是指1896年,日本政府頒佈《法律第六十三號》,授權台灣總督制定法律,適用於台灣。這項法律賦予「台灣總督高度的立法權」,使得台灣成為一個特別統治區域,與日本本土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再來看「三一法」,1906年,日本政府頒佈《法律第三十一號》,取代《法律第六十三號》。這項法律明確規定,台灣總督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日本憲法的基本原則。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台灣總督往往會以「特殊情況」為由,繞過日本憲法的限制。;最後,日本國會於 1921 年公佈了「法三號」,開始將日本本土的法律以天皇「敕令」的方式適用於台灣。在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的原則下,原本總督的律令退居輔助地位,台灣總督的律令只能在特殊、緊急情況而且日本沒有法源的基礎才可以作為補充,若從條文內容來看,似乎在法三號時期,台灣「終於在法律上獲得了和日本人一樣的權利」,不過至於實際的實施狀況,當然又是另一回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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