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緣於,2016年5月間曾文振在知情之下與邱姓屋主以1110萬元購入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凶宅,登記在兒子曾煥嘉名下。
曾文振、曾煥嘉父子基於詐欺取財犯意,隱匿本件交易為凶宅買賣事實,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填上1800萬元不實價格,曾文振再指示不知情公司人員,持曾煥嘉印章用印製作借款申請書,以本案凶宅為擔保,向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請購屋貸款1200萬元,淡水一信承辦人員受騙陷於錯誤,2017年8月30日核貸1200萬元給曾煥嘉。
新北地院一審判曾文振6月徒刑,易科罰金18萬元;曾煥嘉5月徒刑,易科罰金15萬元,檢察官與曾姓父子皆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確實有詐欺取財犯行,但2人在高院審理時改為坦承犯罪,量刑因子有變,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指出,曾姓父子不思以正當程序籌措資金,隱匿凶宅資訊並墊高買賣價金,致使淡水一信錯誤核貸金額高達1200萬元,實有不該,但本案在起訴前父子2人已清償貸款本息,淡水一信未受有實質損害,再考量2人在二審出庭時認罪,本案由曾文振主導、曾煥嘉指示依指示配合等,因此改判曾父4月徒刑,易科罰金12萬元、曾煥嘉3月徒刑,易科罰金9萬元。
合議庭指出,曾煥嘉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前科,僅是一時思慮不周所為,經偵查審判程序後應知警惕,且本案貸款本息已還清,併予宣告緩刑2年。至於中曾文振居於主導地位,且有違反《選罷法》前科,未知警惕再犯,法治觀念不足,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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