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188公分高中生跳水撞池底成癱瘓 二審改判3位教練無罪
圖為高等法院刑事庭外觀。(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8年新北市三民高中游泳隊一名張姓學員,在訓練跳水時頭部撞擊池底,導致四肢癱瘓。檢方認為,泳隊總教練、執行教練、義務教練、委外廠商、救生員及校長,應注意泳池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不得實施跳水,將上述人等起訴業務過失重傷,一審日前判3位教練6月至8月徒刑,其他人無罪;高等法院今(14)日撤銷改判,6人全部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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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陳姓體育班導師兼總教練、張姓聘僱執行教練及鄭姓義務指導教練;呂姓委外廠商負責人、杜姓救生員等5人,於本起意外發生之前,均應注意游泳池兩端池壁介於1公尺至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而沈姓校長應注意監督上述5人確實履行,竟都疏未注意,容認或未曾禁止、告知包含張生在內的三民高中游泳隊學員,不得在校內泳池從跳台出發入水。

檢方指出,鄭姓教練在2018年11月29日下午4時45分,義務指導張姓學員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生進行跳水入池,造成其頭部撞擊泳池地板,受有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之重傷害,將6人依修正前刑法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嫌起訴。

新北地院去年5月30日做出一審判決,陳姓總教練、張姓執行教練被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均處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18萬元;鄭姓教練則依同罪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至於校長、委外廠商負責人及救生員則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鄭姓教練事發當時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責任,張生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

另外,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高院法官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生第3跳時,「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而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方所指的安全規範1.35公尺,雖然還差了9至16公分差距,但以張生188公分的身高,即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泳池,以相同的姿勢,自約75公分高的跳台出發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本件意外?檢方未能舉證加以證明。

高院指出,雖然教育部對於「比賽用池」,於2012年間通令應至少符合1.35公尺深的標準,才能進行跳台出發入水,但就訓練比賽選手所用的高中以下「訓練池」,依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證人說詞,當時並沒有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亦沒有達到此標準。

合議庭認為,不能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的情形下,認為6位被告違反安全規範,而有法定注意義務,本件意外事故發生後,雖然教育部體育署以公函宣示訓練池仍應「盡量」按照比賽池設置標準,但不能以此事後「亡羊補牢」的宣示或公告,作為教練方、廠商、及校長等6人「行為時」違反安全規範的依據。

高院表示,發生本件意外事故實屬憾事,但6位被告刑事責任的有無,仍應依證據積極證明,檢方既未充分舉證6人對於張生及三民高中游泳隊員,在校內泳池進行跳水出發練習,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應諭知被告6人無罪,因此撤銷改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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