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更一審認為,行政院已於2016年5月撤回侵入建築物的告訴,魏揚等7人的教唆、幫助部分也應該視為整體行為,同樣視為撤回,因此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
然而最高檢察署認為,魏揚等人煽惑群眾蔑視公務員依職權維護公共秩序的尊嚴,造成公務員身體傷害,並踐踏官署,以暴力逾越整體法律秩序界線,並不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並非可撤告),即使行政院撤回侵入建築物的告訴,也不影響檢方追訴煽惑他人妨害公務的犯行,由時任檢察總長江惠民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非常上訴限於判決違背法令,且原判決結果「不利於被告」(有罪或判更重),才有非常救濟必要。如果原判決「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律,非常上訴就無理由。而更一審的「公訴不受理判決」對魏揚等人「有利」,是檢方不服欲推翻並追究刑責,最高法院認為不符合非常救濟必要,另本案法律見解一致,沒有統一見解的必要,日前判決駁回。
本案被告包含,時任「黑色島國青年陣線」總召集人魏揚、成員江昺崙、柯廷諭、陳廷豪、林建興、劉敬文、許順治等7人。另外,江惠民於去年5月7日卸任,現任檢察總長為邢泰釗。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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