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者解釋,由於對路況不熟,他誤信導航指示上了國一匝道,沒辦法回頭情況下只能直直騎,不久後,就被國道警察攔下靠邊停,通勤者接受自己違規被開罰,接著詢問員警是否能護送下交流道,請求卻被否決,隨後叫來一輛拖吊車,要拖走他的重機,通勤者極力反對,雙方這時開始起紛爭。
通勤者表示,他的重機在拖吊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碰撞造成損壞,他不願意冒這個風險,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要求強制拖吊和禁止行駛的規定,因此拒絕被拖吊。
但員警說,根據高公局內部條文規定,必須要拖吊,雙方僵持不下。此時一名高公局民眾表示,通勤者所在地點的後方,有聯絡道可以繞道駛出,通勤者要求從連絡道離開,卻被員警否決,仍堅持機車必須要拖吊。
警察秀出高公局內部公文,表示有明文規定,但通勤者反駁,權限並沒有在法規之上。(圖/翻攝「通勤者之歌」YouTube)雙方在離開的方式尚無法取得共識,口角爭辯越來越大。員警持續強調通勤者已經違規,不能再騎車在國道上行駛,要求他必須要上拖吊車,若有損壞或問題,可向拖吊公司、高公局提出申訴。但通勤者也重申,道交條例第33條和第92條,並沒有寫當場禁止重機行駛或是強制拖吊,如果警方硬是要他上拖吊車,那就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雙方僵持不下半小時後,一旁高公局警衛同意讓通勤者從連絡道駛離。
事後通勤者說,道交條例第33條和第92條,都沒有提到違規機車,要被拖吊或禁止行駛,強調員警的要求,是沒有「法源依據」的,但也表示這些第一線的警務人員,只是履行上層給的指示,許多責任和風險也是他們要承擔,這次就是無法達成共識,雙方才會有口角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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