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網友透過臉書社團記者爆料網貼出一張市場肉攤的照片,從照片上可以看到一具白色形體且有四肢像狗的動物躺在砧板上,且可以明顯看出該動物的四肢僵硬,明顯死亡,該名網友提到「市場的鴨肉攤,居然出現不是雞、 鴨、 鵝,看到這個體形,真的嚇壞我了,希望是我看錯,地點是台中潭子區潭水亭旁,外勞開的鴨肉攤」
其他網友看見後留言「狗狗嗎?天呀!這要報警了吧 動保嗎?」發文網友則回應「因為我在原處看到,不是很確定,但好像是4隻腳,很想制止他,但他手上拿著刀,我也不敢,也很怕不是我認為的『狗』,希望這社團有記者、警察或動保單位,可以去了解一下」
根據台灣法律,2017年4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違法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鍰,還要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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