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人權會:對言論自由有一定程度威脅
憲法法庭今(25)日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圖/翻攝自憲法法庭官網)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憲法法庭於今(25)日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由高涌誠委員,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從國際人權公約及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指出,公然侮辱罪確實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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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鑑定意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觀點檢視,公然侮辱罪確實對言論自由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

尤其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10點宣言」意旨,如有果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為有高度疑慮侵害言論自由,而有從嚴審查必要。

鑑定意見同時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揭櫫任何人均有表現自由之權利,該項權利應包含表達意見自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更指出法律規定必須精確,使當事人在具體情形下,可合理預見特定行為的後果。

人權會表示,從現行我國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在審判侮辱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所處文化社會脈絡等不同因素,對於侮辱有不同的理解與闡述,進而形成判決標準並不一致,也易造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之標準,而有當事人尚難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為後果之疑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似有未盡相符之處。

高涌誠並特別表示,憲法法庭將在26日舉行的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言詞辯論,亦同樣存在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疑慮,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已經將書面意見提供予憲法法庭。

人權會表示,台灣身為國際間重要自由民主國家之一,對於國際法義務之履行責無旁貸。呼籲政府依據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之法律,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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