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總統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 刪除「永久保密」規定
總統蔡英文昨(27)日公布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法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圖取自Flicker;作者總統府)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法務部今(28)日表示,該部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經立法院於今(2023)年12月8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2月27日公布修正條文,完成修法後,將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更完善。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刪除關於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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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並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本次刪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

另外,本次修法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為推動轉型正義,行政院今年10月19日提出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今年11月初,司法委員會審核草案,經黨團協商後達成一致,12月8日立法院審理中未有異議,三讀通過修正案。

《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將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的機密,保密期限從永久調整為自核定起不得逾30年。對於逾30年未解密者,視為已達成期限。修正條文強調機關經檢討認有繼續保密必要者,需提出事實和理由,經核定後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逾60年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每次延長不得逾10年,且應於接獲報請後2個月內作出決定。

法務部今日表示,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全力支持,迅速完成審議通過立法,本次修法將能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同時兼顧國家機密之保護,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與時俱進、契合實際業務需求。

本次修法重點分述如下:

一、修正本法所稱機關之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二、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之過渡條款規定。

四、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之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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