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庭長邱鼎文表示,陳姓男子先後到溪湖分局的媽厝派出所,跟永靖分駐所投擲鞭炮,用這樣的方式,去丟擲正在執行勤務的員警,法官認為他是涉嫌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執行罪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
男子朝員警值勤台丟鞭炮 法官認為毫無法治觀念。(圖/民視新聞)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本身有公共危險前科,前案才剛執行完畢一年多,沒想到又再犯,算是累犯。法院認為男子欠缺法治觀念,因此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等,判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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