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航警局X光機2.6億採購涉弊 得標商負責人、1警官遭判刑
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2019年航警局辦理X光機採購案,得標金額達2.6億元,卻發生得標廠商蔡姓負責人偽造不實文件來通過驗收;2020年航警局辦理勞務採購案,航保科林姓警官竟洩漏標案金額與投開標消息給同位蔡姓負責人,使其於第三次招標時以237萬元得標,蔡、林2人一審被判6月、2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並獲緩刑,檢方認判太輕上訴後,高等法院今(6)日宣判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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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院判決,光智公司負責人蔡文斌,2019年11月間以2億6148萬元得標航警局電腦斷層(CT)掃描儀採購案,為順利通過驗收,蔡男自行裁切與偵檢標準所定重量不符的測試件,並黏貼印有國外原廠公司「Rapiscan Systems」字樣貼紙,並偽造該公司證明書供驗收使用,完成5部電腦斷層掃描儀驗收程序。

航警局航保科警務正林科安,隔年10月間辦理CT勞務採購案,竟洩漏標案預算及投開標消息給蔡文斌,使其另以飛成公司名義於第三次招標時以237萬元得標。

判決理由指出,蔡、林2人均坦承上述犯行,蔡男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林男則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犯罪事證明確,原審就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妥適,應予維持。

高院表示,雖然檢察官認為一審判太輕而提起上訴,但國外原廠Rapiscan Systems公司所依循「ECAC」、「TSA」等國際規範,是以體積為標準提供仿製爆裂物,若依航警局陳姓警官所定的以重量為偵檢標準,儀器未必能精準鎖定,而蔡男就此曾向原廠求助未果,陳姓警官也拒絕修改驗收方式,以免有偏袒廠商嫌疑,因此才出此下策(偽造私文書)。

高院指出,光智公司並非存有代理銷售儀器規格不符或瑕疵,或以劣品充數牟取不法利潤,且該公司交付的儀器均經航警局正常使用中,經檢驗並無不合格情形。

而勞務採購案部分,高院認為,林科安告知蔡文斌得標消息,旨在使該案順利開標,非為圖利、獨厚蔡男,且該標案事實上並沒有其他廠商投標,所造成的損害有限,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檢察官另外起訴陳姓警官,知悉蔡文斌以不實測試件及偽造原廠證明書進行驗收,認陳、蔡2人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但高院審理後認為,依證人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不能認定陳姓警官主觀上知悉蔡男提供重量不符的測試件,以及偽造原廠證明書進行驗收,而航警局就飛航安檢儀器驗收程序定有秤重規定或慣例,難認為陳、蔡2人是有犯意聯絡,刻意省略秤重程序,以維護光智公司通過驗收而圖利行為。

此外,勞務採購案履約期間,林科安購入新居,經蔡文斌介紹張姓設計師承攬裝修工程,蔡男進而知道林男的裝修預算僅有40萬元,蔡於是代墊10萬元工程款,林男後續於2020年4月間,以10萬元販賣鍾馗畫像給蔡,被檢方認為蔡、林2人是在迴避對價關係而收賄,另起訴交付及收受賄賂罪。

高院指出,依蔡文斌、張姓設計師證詞,及LINE對話紀錄相互對照,林科安並不知悉其新居裝修工程議價結果實為50萬元,並有蔡文斌代墊一事,且蔡男於調偵過程中,所述林男以鍾馗畫像抵付10萬工程款、規避對價關係等證詞,存有重大瑕疵,不足作為不利認定之證據。

就上述部分,一審已認定陳、蔡、林3人無罪,高院認為檢方針對無罪部分上訴並無理由,同樣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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