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全罩安全帽看不見「眼睛很紅」! 法院撤銷18萬元拒酒測罰單
北高行認為警方判斷酒駕嫌疑欠缺客觀合理基礎,日前判決撤銷18萬元罰單。(示意圖/Pexels素材庫提供)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張姓男子去(2023)年11月間騎乘機車到全家便利商店,走出超商時被警方攔查酒測,但他認為自己被攔時沒有駕駛行為,也未發生事故或危害,拒絕酒測。員警告知權利後他仍拒受測,遂開出18萬元罰單。張男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方稱張男「眼睛很紅」有點混濁,但他當時戴全罩式安全帽且面鏡是黑色,員警應無法看清其容貌,日前判決撤銷18萬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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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2023年11月20日上午6時許,新北市交通裁決處主張,當時張男騎車等紅燈時有迅速轉頭看巡邏車一眼,就靠邊停車走進全家便利商店,員警見其臉色不對形跡可疑,才在張男走出超商後進行攔查。

警方表示,攔查時張男身上散發濃厚酒氣,向他詢問有無飲酒?張男稱前一日有在家中飲酒,員警告知即便昨日飲酒,酒精仍可能無法代謝而不得駕車,因此合理懷疑張男有酒駕之嫌,程序並無不法。而張男堅稱攔查時沒有駕駛行為而不願受測,警方告知他拒測的法律效果後,張男仍明確拒絕,員警遂列印拒測單並經張男簽名,後續開罰18萬元。

北高行審理時,請當初攔查的陳姓員警出庭作證,陳員表示當天看到張男從巡邏車騎過去時瞄了一眼,當時號誌剩沒幾秒所以沒有立刻去追,警方等綠燈右轉去看,發現張男已經進超商,因此立刻下車在超商門口等他。在法官詢問下,陳員證稱張男通過路口時是綠燈,沒有交通違規;也沒有蛇行、猛然煞車或車速異常等情況。

法官詢問,當時是依照什麼客觀跡象判斷張男有易生危害的狀況?陳員表示,喝酒的人通常都會有酒容,能從眼睛、臉看出來,當時張男的「眼睛很紅」有點混濁,就覺得可能有酒駕情事,當想過去查看時發現張男已經停車,就想他是不是在躲避警方。

不過根據陳姓員警證詞,雙方擦身而過時,警方離張男的機車有3、4公尺遠,加上張戴的是全罩式安全帽,面鏡為黑色且並未掀開。

法官詢問,既然張男戴的全罩式安全帽面鏡是黑色,員警是如何看見他的面容?陳員回答「我沒有印象,因為是學長攔的」。而所謂瞄了一眼的說法,陳員也證稱沒有錄影或其他證據。

法院認為,依警方密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張男騎車時戴全罩式安全帽,其黑色面鏡並無掀起,既然警方離他有3至4公尺遠,難以認為員警可看見張的眼睛五官及面容,所謂「眼睛很紅有點混濁」的說法,應有誤會。

判決指出,綜合客觀事證,可知舉發員警僅因張男騎車等紅燈時,向警車瞄了一眼就停車進入超商,遂主觀臆測他有酒駕嫌疑,並非騎車時已發生危害或有蛇行、車速異常等駕駛行為,合理判斷其易生危害進而進行臨檢盤查,法院認為此酒駕嫌疑判斷欠缺客觀合理基礎,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合。

北高行認定,本案警方臨檢盤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因此撤銷18萬元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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