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陳宗彥案遭在野質疑「辦藍不辦綠」 監院:只問證據、無關顏色
圖為監察院外觀。(圖/翻攝自「監察院建築主題網」)

即時中心/梁博超報導

監察院調查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接受性招待案,但彈劾案以2比11未通過,遭在野黨質疑「辦藍不辦綠」。監察院今(21)日發布新聞稿,強調監察委員行使憲法賦予之彈劾職權,均經過嚴謹之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盼各界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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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彈劾案之審查,是就其彈劾案文及違失事證妥為審查;若案文、違失事證有欠具體、充分或其證據能力不足,審查委員投下反對票乃屬當然,「陳宗彥彈劾案自不例外。」此均屬監察委員獨立妥慎行使彈劾權之核心範疇,不受任何干涉,各界應尊重。

監察院說明,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是台南地檢署偵辦他案(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所取得之內容,並非針對陳宗彥案件之監聽譯文。南檢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行政簽結在案。按《監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彈劾案經審查決定不成立,提案委員如有異議,應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原審查決定不成立確定。本案提案委員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本件彈劾審查不成立之結果確定,監察院於今年3月13日公告審查決定書。

監察院強調,對於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提案彈劾,是監察院重要職權之一,亦是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最嚴厲之責難,自當謹慎為之,也需有足夠之證據力;其行使是否妥適,不僅攸關監察權功能之發揮,亦嚴重影響被彈劾者之名譽與權益。

監察院也指出,監察委員行使憲法賦予之彈劾職權,均經過嚴謹之調查、提案及審查程序,本於勿枉勿縱原則,審慎審查,只問證據,無關顏色,也期待各界尊重本院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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