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業者被監聽稱「他要錢」露餡 四連霸議員幫喬違建判7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今(25)日駁回上訴,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被判7年6月定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已被民進黨停權的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嫌收受許姓業者20萬元幫忙關切違建拆除大隊,讓該業者位於新北市的一處違建鐵皮屋得以從「優先拆除」轉以「拆新留舊」、「自拆、緩拆」等方式處理,並改列「暫不予拆除」,新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皆判陳科名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沒收賄款,最高法院今(2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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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等法院判決,全案源於紘祥鋼鋁有限公司(後更名為丞亨玻璃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許姓男子,因其坐落於新北市的無門牌鐵皮廠房被新北市政府違建拆除大隊列為A類1組,即優先拆除施工中或新建造的違章建築,被專案列管,並於2017年5月1日寄通知單要求許男限期自行拆除。

許姓負責人為了避免廠房被拆導致損失慘重,前往陳科名議員服務處陳情,沒想到陳科名卻要求支付20萬元對價,許男答應後,同年月12日請配偶林女到農會領了48萬元,許男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其中20萬元,前往陳科名服務處2樓,並將賄款置放於2樓辦公室地板上。

判決指出,陳科名收了20萬元賄款後,至拆除大隊辦公室找馮姓大隊長、認定組張姓組長、拆除組張姓組長等人開協調會,關切許男鐵皮廠房違建能否免拆或減少拆除範圍?最終拆除大會同意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即僅拆除2009年6月25日以後新建違建部分,並讓許男得以自行拆除。

協調會開完後,陳科名再指示不知情的王姓秘書偕同拆除大隊人員到場會勘,並繼續關切拆除時間、範圍及結案標準,最終許男的鐵皮屋於2019年9月22日自行將新建違建部分拆除至不堪使用,並經拆除大隊將「非新建」的既有違建部分依法該列為D類5組,即一般性案件加以列管,暫時不予拆除,直到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偵辦才讓案情曝光,並移送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科名矢口否認收賄,並稱許男不是直接找上他,自己不知道這件事,是由王姓秘書全權處理,並稱雖然有出面與拆除大隊開會,但最終「拆新留舊」處理方式不是他決定的,是拆除大隊依法行事、他們自己決定的。

不過,拆除組張姓組長作證指出,本案會拖比較晚是因為許男和王姓秘書有來協調,開會完後陳科名有透過王姓祕書來要求讓許男自拆,事後也有到場會勘,許男稱這塊地翻新工廠花了很多錢,很捨不得拆,但他告訴對方還是要拆,也給了比較充分的時間,切結書上寫要在2017年8月10日前自行拆除,但還是沒拆乾淨,王秘書又來協調,才又給了更多時間自拆,當年拆除案就是因為這樣才會拖了很久。法院認為,根據張組長的證詞,足以認定陳科名的介入實際上已造成拆除作業一定影響。

另外,根據王秘書證詞、服務處案件摘要表、拆除大隊長、組長證詞等,可知陳科名除了囑咐王秘書尋找可行方式協助許男,並親自與時任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拆除大隊開會討論本案違章鐵皮屋類別認定與拆除範圍等,又指示王代為聯繫後續協調處理,最終確實達到「拆新留舊」、讓許男「自拆、緩拆」等目的。

判決指出,許男歷次證述中,就陳科名有索討20萬元費用、配偶林女領48萬元、親送20萬現金至服務處當面交付、王秘書受指示協助其處理違建拆除範圍縮小、延期等,其所述情節一致,亦無明顯矛盾瑕疵,也與王秘書和拆除大隊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的服務處案件摘要表可佐證,可見這些證述應非虛偽。此外,許姓負責人配偶林女的記帳筆記本,記有「取、480,000、106.5.12、ok」等字樣,亦與許男說法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另有參照一份監聽譯文,內容顯示許男在2017年9月間完成本案違建鐵皮屋自行拆除後,又私下將拆除部分復原,而新北市府地政局再度函請拆除大隊前往拆除,許男得知後,2018年3月曾打電話跟陳姓友人抱怨,表示「我也不準備要再花錢了,就算是說要復原,他要拆我就拆給他。」、「對啊,一花就是,像現在又來,不是也要拆,花錢沒意義。」,友人則稱「這樣弄不完。」但2人討論後仍再度找上王秘書,王也表示會再向拆除大隊了解狀況。

2天後,許男又打給綽號「阿雄」的友人稱,「剛才秘書有打電話給我,說這是地政的發文給他,給拆除的」、「現在是叫我再找他們議員,現在要找,也是又要錢。」阿雄答稱「又要錢?」

2017年4月初,陳姓友人再打給許男,問許有沒有去找陳科名?許抱怨稱,「我不要去找他了,去一定是要錢」,陳亦附和稱「 一定是要錢的」,法院認為,由此可見許男認為行賄陳科名並未達到免拆違建的效果,因此不太願意再次支付賄款。

法院表示,許男與陳科名並無嫌隙或利害關係,沒有刻意編造事實來跟友人抱怨進而詆毀陳科名的動機,且在不知電話被監聽的情況下,許男與2名友人交談語氣自然,其擔憂、不滿情緒實屬真情流露,憑信性極高,足以證明其所述「陳科名索賄並支付20萬元賄款」一事應屬實情。

新北地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陳科名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宣告沒收20萬元賄款;高等法院二審維持相同刑度,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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