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者說,當日他與友人騎重機上國道10號,目的在測試第五公路警察大隊有沒有依法行政,原本計畫即便對方要強制拖吊,他們也會要求員警開異議單,沒想到第五大隊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法》這麼不熟悉。
通勤者透露員警拒開異議單、強行拉人下車,行為連律師都感覺有異,已經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圖/翻攝「通勤者之歌」YouTube)通勤者說明,根據《警職法》第四章29條,人民有權對員警執勤程序提出異議,但當日第五大隊拒開「異議單」,還搞不清跟「臨檢紀錄表」的差異,讓通勤者感嘆,警察對法律的認知,還不如他們這些違法亂紀的百姓。
通勤者說,他事後與律師和專業團隊討論過,他們也認為第五大隊行為有問題,已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通勤者說,當下他多次聲稱腳抽筋,員警仍強行把他拉下車,造成他腳扭傷,腰部、頸部也有挫傷,員警還聲稱是因「緊急避難在救援」,結果警方直接叫拖吊業者把車牽走,明顯是為了強制執行而非緊急避難。送醫後,第五大隊員警也跟到醫院,進急診陪通勤者就醫,讓他感覺好像被當戒護受刑人對待。
通勤者正式提告當日的交警們,並表示會走行政、刑事訴訟,用法律維護民眾公共利益。(圖/翻攝「通勤者之歌」YouTube)通勤者說,他提告會從「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著手,行政訴訟會針對強制拖吊的法源依據,讓這行為交給行政法院裁定;刑事訴訟則是提告強制罪,堅持使用法律手段,維護民眾公共利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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