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11屆立法院首次通過的法案。行政院的提案指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機車和汽車的數量不斷增加,塞車和交通便利成為首要問題。在車輛和行人之間的權衡中,行人的安全受到越來越大的關注;而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往往是最容易受傷的。近年來,兒童、老年人和殘障人士的通行權益受到了重視,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和加強行人交通安全,以實現道路以人為本、車輛與行人共享安全便利的目標。
根據條例,地方政府應制定道路行人道的建設計劃,並每四年報請中央核准後優先實施改善。此外,還需要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括增設、拓寬或改善行人道,排除障礙物,設置行人友善區等。
該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政府如果發現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必須書面通知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如果未能按時完成,將面臨3萬至15萬新台幣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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