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特赦扁「11億不法所得成燙手山芋」?前主任檢察官胡原龍說了
前總統陳水扁。(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游明哲報導

外傳總統蔡英文將在5月20日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據了解,特赦陳水扁做棘手的難題在於11億餘元不法所得要如何處理。對此,曾是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胡原龍分析,「就算本件罪的部分宣告無效,但是仍然可以依據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來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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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因案遭判刑20年,入獄6年多後因罹患失智症等疾病,在2015年被獲准保外就醫。有周刊報導指出,為解決因保外就醫所衍生的相關爭議,傳出總統蔡英文已決定在520卸任前特赦陳水扁,並由幕僚單位啟動特赦作業,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據了解,特赦陳水扁做棘手的難題在於11億餘元不法所得要如何處理。目前因確定案件向法院申請沒收約3億元已經進入國庫,而還在查扣中的8億元僅是屬於資金凍結,要是陳水扁獲得特赦,還沒申請沒收的8億將會發還給陳水扁,先前遭查扣的豪宅、鑽石等也都會解凍,不過這也可能會坐實總統貪汙及洗錢犯罪可保有犯罪所得的批評,恐怕民眾會無法接受。

對此,前檢察官律師胡原龍說,根據《特赦法》第3條的規定,受罪行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的執行,所以原則上特赦是免除其刑的執行。但是《特赦法》第3條的後段又同時規定,如果情節特殊的可以以其罪行之宣告無效,所以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宣告罪、刑同時無效,「因此本件到底有沒有情節特殊的情形,要由具體個案來做判斷」。

至於違禁物,胡原龍說,過去是可以宣告沒收的,但是如果不是違禁物,到底在宣告罪無效之後,能不能宣告沒收呢?他表示,這就要看到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因為有提到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也就是說供犯罪所用。

胡原龍提到,供犯罪預備用之物或犯罪所稱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的或者是其他人所有的,抑或是38條之1第1項第2項的犯罪所得,這些東西可以因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沒有辦法來追溯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或判決有罪可以單獨宣告沒收,「所以就算本件罪的部分宣告無效,但是仍然可以依據刑法第40條第3項的規定來單獨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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