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該銀行已開除陳女,金管會則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認定該銀行未落實相關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今年2月裁罰800萬元。
起訴指出,陳女自2019年擔任該銀行蘭雅分行行員,負責辦理臨櫃存、提款業務,2022年12月卻因投資失利、急需用錢,趁一名存款大戶領錢時,私下偷蓋另一份取款憑證,事後再將取款憑條交給主管核章,以此手法6度盜領客戶存款,直至去年6月底客戶察覺大額存款短少,主動詢問銀行,全案爆發。
銀行啟動內部稽核發現,陳女除了去年6月28、29日盜領客戶存款上百萬元,還利用經辦客戶現金繳納信用卡費、稅款等機會,在存根聯蓋上收款印章,款項卻未上繳銀行,藉此私吞現金共計66次、共272萬餘元。
檢方接獲銀行報案,查出全案銀行受害客戶共61人,不法金額合計430萬元;陳女到案坦承犯罪,士林地檢署認定陳女違背其職務,致生損害銀行客戶權益,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陳女,若罪名成立,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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