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若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檢察官提起抗告,二審高等法院予以撤銷發回更裁者,檢方能抗告的次數並無限制,可以「抗告吃到飽」。
我國司法史上最高紀錄「5度5關」的張德正案,發生於2014年1月25日,張德正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當時台北地檢署以殺人未遂等罪嫌向台北地院聲押,北院裁定交保,北檢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裁,北院2度交保,檢方也繼續抗告;就這樣一來一往,上演院方5度交保、檢方5度抗告的戲碼,直到同年2月4日,高院將檢方第5度抗告駁回,才讓張德正交保確定。
現年約50歲的張德正,刑事部分2015年9月間高等法院依殺人未遂判刑6年,他未上訴而定讞,同年11月間入獄服刑,並於2020年2月獲假釋出獄。民事部分,2017年1月高院判張德正須賠償344萬8411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不過,若是針對不起訴處分的再議聲請、及最高法院就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的發回更審,均有一定次數限制,相關規定見於「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及「刑事妥訴審判法」。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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