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院地院昨日下午重新裁定,認為檢方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僅就現今通訊發達為聲請理由,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的廖姓等4名同案被告,均已指述甚詳,且除了高齡90歲的楊男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在卷中,難認此部分聲請理由有據。
桃院認為,鄭文燦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為有羈押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的羈押原因,尚有其他強制處分可替代。考量其政商地位、同案被告交保金額,准予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降出海,並禁止與同案報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接觸。
對於鄭文燦聲押二度受挫,桃園地檢署不服,再次當庭聲明即時抗告,並在昨晚7時32分許,將抗告書遞交至桃園地方法院,同時依慣例請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盡快處理。
桃園地院昨晚間8時許,派遣黑色公務車出發前往位於台北市的台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今下午3時20分表示,合議庭尚在審酌卷證中,預計今(10)日不裁定;不過,到了下午4時24分許,高院突然出現逆轉說法,經合議庭表示,目前審酌卷證之進度較原先預估時間快,可能提早於今日裁定。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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