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關於京華城案,本院所為的強制處分部分,本院迄今尚未接獲被告的抗告、以及檢方的抗告。已經提醒收發室跟承辦股,如果有消息會跟大家回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為10天)。
第二,本院先前提及「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是依據檢方所提出聲押資料,所採有的串證理由之一。且用語亦為「顯可疑」,並未指稱確有潛逃。後續偵查作為部分,仍依地檢署偵辦進度為之。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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